外事处关于为外国专家(含外籍教师)购买医疗保险的通知
发布日期: 2007-06-27 来源: 2769
外事处关于为外国专家(含外籍教师)购买医疗保险的通知
各学院外事负责人、外事秘书:
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通知要求,凡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(包括随行家属),应当拥有医疗保险,作为在华工作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障。结合我校实际,请各学院注意:自2007年7月1日起,为来我校工作的外国专家初次办理《外国专家证》及办理《外国专家证》延期时,除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,还应提供已购外国专家医疗保险单据复印件材料,保险期限不得少于《外国专家证》的有效期限。此前已办理《外国专家证》、但还需在我校工作半年或一学期以上的外国专家,由聘用单位补办专项医疗保险,并在2007年6月26日前向外事处提供已购外国专家医疗保险单据复印件材料。
请在附件中查阅国家外国专家局文件(外专发〔2006〕61号)和经浙江省外国专家局推荐,由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推出的“外籍及港澳台来访人员综合医疗保险”计划(内含联系人信息)。
如有疑问,请向外事处电话咨询。
联系人:罗坚
电话:88981856 13067737168
附件:1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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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事处